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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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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分類:行業新聞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6-22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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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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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吉財建〔2021〕1288號

省直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基本建設的投資管理,合理確定和控制建設工程造價,規范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工作,節約財政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吉政發﹝2020﹞5號)、《吉林省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吉財建﹝2016﹞859號)和《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吉財建﹝2020﹞86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廳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本建設的投資管理,合理確定和控制建設工程造價,規范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工作,節約財政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吉政發﹝2020﹞5號)、《吉林省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吉財建﹝2016﹞859號)和《吉林省省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操作規程》(吉財建﹝2020﹞86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預(結)算編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財政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是規范、安全、有效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保證。

第三條  工程預(結)算編審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很強的工作。在編制和審核過程中,應以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計價標準為依據,本著客觀、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的經濟權益。

第四條  省級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先預算編制,后結算審定”的原則,杜絕“超概算、超標準、超規模”等問題的發生。

第五條  凡省級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維修改造項目,使用下列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活動的,均應按照本辦法執行。

(一)省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中央預算內以及中央專項補助資金;

(三)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其他財政資金。

 

第二章  工程預算管理

 

第六條  省財政廳指導工程預算編制工作,委托具有編制能力的中介機構組織編制。中介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工程預算編制工作,并對編制成果負責。

第七條  工程預算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編制,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批復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規模及標準進行設計。

第八條  工程預算編制的依據: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批復等批準文件;

(二)國家、省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范;

(三)國家、省有關部門頒布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計價辦法;

(四)省、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及市場價格信息;

(五)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國家、省現行設計及施工規范、標準、通用圖、標準圖等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依據。

第九條  工程預算編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已批復;

(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三)相應資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文件;

(四)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  省級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不得高于已批復工程概算投資額。對超出已批復工程概算投資額的,原則上應先經項目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后,再重新申請編制。未經省財政委托編制的工程預算或工程預算高于批復工程概算投資額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招標活動。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委托的中介機構,要依法、依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程預算編制工作,并出具編制成果。

第十二條  省財政依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根據編制的工程預算、中標合同及工程進度,撥付財政資金。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工程價款和其他費用,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支付的工程進度款不超過中標合同價格的85%。

 

第三章  工程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結算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對工程結算編制的程序性、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結算審核的依據:

(一)第八條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及簽訂的相關文件等;

(三)工程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工程洽商等相關資料;

(四)結算審核中需要確認材料價格的,需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稅務發票以及購置合同等相關憑證;

(五)工程結算資料;

(六)工程竣工資料;

(七)相關紙質版和電子版文件;

(八)其他結算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工程結算應具備條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達到合同條款的約定,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規定;

(二)工程預算經省財政廳組織編制,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招標或采購程序;

(三)工程結算文件需經建設單位同意并簽章;

(四)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六條  工程結算原則上實行一次性報審,報審工程結算超過批復工程概算投資額10%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投資概算調整程序,待投資概算調整批復后再進行結算審核。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對超標部分的投資,予以剔除,所發生費用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委托的中介機構,要依法、依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并出具結算審核成果。

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中介機構按時完成結算審核工作,自中介機構開展結算工作之日起計算,一般情況在3個月內出具審核成果文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無法出具審核成果的,省財政廳將報送的結算資料退還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除下列情況外,未竣工驗收或未履行預算編制程序的工程結算,原則上不予審核。

(一)已進場施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停建、緩建或取消建設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建設單位可對已完工部分進行工程結算報審。

(二)抗災救援、應急搶險等無法履行預算審核程序的已實施項目,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可憑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竣工結算報審。

(三)國家和省對項目建設有特殊規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成果,是建設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建設單位可按照審定的工程結算總額,依據國家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質保期滿后再進行清算。

 

第四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編審工作,省財政廳依法、依規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有編審能力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級基本建設工程預(結)算的編審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付費標準按照《吉林省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對外委托及付費管理暫行辦法》(吉財建〔2016〕614號)文件執行 。

第二十三條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省財政對中介機構編審質量、編審時效、基礎管理工作等進行考核評價。對存在編審工作質量差、效率低、弄虛作假、把關不嚴等問題的中介機構,5年內不再委托其業務。

第二十四條  建立抽查復核制度。省財政廳對中介機構的工程預(結)算實行抽查復核,其中,對中介機構抽查面應達到100%,項目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五章  爭議及超概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工程預(結)算審核結論有爭議的,可上報省財政廳組織專家組審議,審議結論作為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依據。

第二十六條  屬于超批準項目概算,但項目運行使用確實需要的,原則上應先經項目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后,再按調整概算審核確認。自中介機構出具審核成果之日起,3個月內未取得原項目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批復的,應按中介機構出具的原概算范圍的審核結論作為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依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同同意審核意見。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采取緩撥、停撥建設資金等措施,相關部門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財政投資工程預(結)算編審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內容或投資規模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工程預算、審核工程結算或超過批復項目投資概算進行招標的;

(五)無故不辦理工程結算的;

(六)虛報工程結算的;

(七)超額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的;

(八)不配合預(結)算編審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在工程預(結)算編制審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扣減委托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中止或取消其財政編審業務的資格;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委托業務且無正當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二)未達到合同約定編審質量要求的;

(三)未經委托部門同意,對外提供、泄露編審項目情況的;

(四)弄虛作假或編審結果嚴重失實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中直單位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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